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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宅停车场收费 有望恢复政府指导价

发布时间:2017-08-30     来源:新快报

时隔两年多,放开收费的广州住宅停车场有望重新实行政府指导价。今年4月,《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备受关注。本月初,市人大就此举行了为期4天的网上立法听证会。29日,《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已更名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进行二审。

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改动颇多,其中明确规定了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提出“共享停车”的概念。

变化一

恢复政府指导价 获发改委认可

二审稿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之前,广州市住宅停车服务收费普遍实行政府指导价。2015年,小区停车费改由市场供需决定。此后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费明显上涨,矛盾增多。这也是网上听证会上网民普遍反映的问题之一。

昨日的会上,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宁作了关于《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称,听证会上广大网民和市住建委认为,草案关于通过制定议价规则规范住宅等停车场定价行为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建议删除。广州市住宅停车位紧缺,尚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放开住宅停车位收费价格已引发大量矛盾和纠纷,建议住宅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报告透露,市发改委认为,住宅停车位属住宅配套设施,具有垄断性、稀缺性、民生性等特征。目前,住宅区停车收费虽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但省发改委正在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管理方式。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已认可广州市住宅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一做法。近期,广州市可自行决定是否将住宅停车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有必要明确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变化二

删除“鼓励住宅停车场向社会开放”规定

需注意的是,关于住宅停车场,二审稿另一变化是删除了一审稿中“鼓励住宅停车场在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的规定。但二审稿明确提出了“共享停车”这一概念,写明“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一审时有意见认为,在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对外开放,何为“满足需求”,很难操作。而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业主反映很难保证满足需求,并提出住宅实行停车位共享后存在停车安全、住房安全等问题,不应该鼓励,因此作了修改。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二审稿规定了,建筑区划内,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公共停车场

变化三

近年来小车增量逐年加大,此前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已无法满足现在的需求,如何增加公共停车场数量成为一大难关。二审稿明确,在不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前提下,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此外,有意见认为,一审稿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未明确具体的鼓励措施。对此,在二审稿中,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以下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而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除了公共停车场的扩容外,二审稿还指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标准,商 住一体的建筑物的停车场是否明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否则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同时,除一审稿的待建用地外,二审稿新增内容,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桥梁下空间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路边泊位使用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变化四

今年4月起,广州中心六区大部分道路泊位经营权由政府收回。一审稿对于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的性质规定并不明确。陈宁表示,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是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对城市道路泊位这一公共资源实行特定管理的费用。此番二审稿,则明确表明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对于道路泊位“谁来管”的问题,二审稿也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和执法主体。二审稿指出,越秀、荔湾、天河、白云、海珠、黄埔中心六区城市道路泊位的设置规划的编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收费、管理和处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负责。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外围五区城市道路泊位的设置规划的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收费、管理和处罚由区政府指定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负责。

变化五

泊位线内逆行方向停车将罚200元

在听证会上,有专家提出过窄路段是否也能划停车位的疑问。对此,在不得设置泊位的路段与区域上,二审稿新增了“不得在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的城市道路双侧施划城市道路泊位”。

同时,城市道路泊位使用人除了要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超过缴费预定的停放时间停放时按规定补缴使用费外,二审稿新增要求“在泊位标线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否则将处以200元罚款。

车停在路边,一旦被刮花等,由谁负责?二审稿明确,城市道路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城市道路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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