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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钱欣)顾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两年多,但单位没帮他缴纳住房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回应,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公积金。
两年多前,顾先生到东南开发区一家公司上班。当时,他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年后,发现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他和企业负责人多次沟通,要求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始终未缴纳。他在7月26日向市便民服务热线反映了这一情况。
无独有偶,在黄河路一家工厂工作的肖先生也在7月18日反映,工厂并未给全部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7月26日下午,记者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换句话说,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企业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一方面是企业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另一方面也是想借此降低用工成本,追逐利润。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提醒市民,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明确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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