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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制度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2、2013.5.1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管理规约制度(原为业主公约制度)
1、管理规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未成立业主大会前,该规约为临时管理规约,一般由建设单位制订并在售房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由购买者签字承诺遵守。
3、成立业主大会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生效。
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1、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目前我市规定,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承接验收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1、目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
2、一级资质: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级资质: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3、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定的有效期。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1、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目前相关证书有:全国物业管理师证书(每年统一考试,最高级别,全国通用)、原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上岗证,全国通用)、苏州市物业专业培训证书(上岗证、苏州通用)、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苏州通用)。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1、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3、目前我市配置电梯的住宅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20元/平方米,未配置电梯的住交存标准为75元/平方米,单一产权别墅(独栋别墅)为30元/平方米,地下室(车库)为4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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