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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提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在补贴方面,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居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意见》在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问题上都做了明确规定。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保人员亡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储存额的余额予以返回。
而按照2011版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亡故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区)确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
市社保部门提醒,即日起至3月9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版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拟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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