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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的朱先生于今年4月11日以按揭贷款方式,为其来常工作的女儿购买了本市一套面积约120平方米的公寓房。签订房屋定购书后朱先生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约定4月17日前补足14.6万元的首付款余额。之后,因为朱先生贷款手续不全,房产公司同意其延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不久,国务院出台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新政策,规定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这一付款比例和利率调整,使得朱先生需要一次性多支付近10万元的首付款,经济条件一般的朱先生一时难以凑齐款项,而月供利息的提高也让他感觉难以承担,为此,朱先生向房产公司提出退房请求。
在房产公司拒绝退房后,朱先生只得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求助。5月份,消保委虞山分会前往房产公司了解情况,并就消费者提出的退还定金的请求与公司进行多次调解工作。最终,房产公司同意为朱先生办理退房手续,消费者也愿意支付2000元用于承担自身责任。近日,房产公司已将两万元定金中的1.8万元退还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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