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机械式立体停车场、PPP模式投资建造的停车场可参照同类停车收费标准上浮不高于40%,下浮不限的范围确定。
3.凡不具备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每次为5小时,不足5小时按一次计费,一昼按二次计费,一昼夜按三次计费。
4.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必须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无法安装道闸的,可采取预收费办法,实行多退少补。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时段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5.设置临时免费停放时间15分钟,当临时停放超过15分钟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6.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7∶00—21∶00。
7.大型车辆按中型车辆收费标准加50%收取;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按中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加收100%。
8.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本着不突破政府指导价的原则协商确定。
备注:
1.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 室内停车场车位租金中车位产权或使用权属全体业主的,由业委会(半数以上相关业主)确定具体价格;产权或使用权另有他人的,具体由其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3.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免费停放的车辆按《江苏省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文件第19条规定。
具体什么时候实施呢?
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