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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出台优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12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7-11-29     来源:常熟房产网

近年来,我市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受益面不断扩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为落实十九大精神,早日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我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出台《常熟市优租房租赁管理办法》,为本市辖区内各单位所引进的稳定就业人员等提供短期周转的租赁性保障性住房,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申请条件,

人才享有“优先配租”

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本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的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在本市,已被用人单位引进并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本市已经缴纳公积金达或者符合全市人才优惠政策认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请优租房。

以下几类人员享有优先租赁资格:硕士以上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租金享受优惠,

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优租房管理单位可根据户型、地段等情况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上、下调节。

为减轻承租人租金支付压力,承租人可全额使用公积金住房账户资金支付租金。

加强规范管理,

实行“只租不售、轮候管理”

承租人累计享受租赁保障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期满必须退出。当符合入住条件的人数超过可供房源总数时,实行轮候制度。

加大惩处力度,

做到“公平公正”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或者相关证明的,取消获得的优租房租赁资格,退出优租房,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用人单位为他人申请优租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自警告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后续监管,

实行“信用管理”

在租住期内,承租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承租人离开本市的;承租人在本市变动工作单位,未办理单位变更手续的;违反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优租房管理单位可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凡是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应当退出所承租的优租房而拒不退出,以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优租房管理单位可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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