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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住房保障工作启动 可到所在社区办手续

发布时间:2011-08-29     来源:常熟日报

 

记者日前从市住建局房管处获悉,2011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申请登记工作将于9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根据《常熟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常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常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常熟市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经市政府批准的2011年度住房保障申请条件,本市对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作出相应规定。规定明确2011年住房保障方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四种。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保障方式进一步丰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首次列入住房保障方式,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800元以下无住房的城区居民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0元/平方米。对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去年的1600元以下提高到1800元以下。对于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去年的1138元以下提高到1280元以下。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标准未变。

同时,凡仍需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2010年度申请家庭除外)必须重新申请,对未及时申请或审核后不再符合当年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时间:9月1日——10月31日

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可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注意事项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审:目前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2011年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除外),应在上述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进行年审,并重新填写申请表格。对未及时申请、申请其他保障方式或审核后不再符合当年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中低收入家庭10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7.5元/平方米。

■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不需再申请,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优先摇号;弃购家庭仍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重新填报申请。

■申请受理后,由属地政府、公安、民政、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具有本市城区(三环路以内)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城区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80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大龄未婚青年符合上述1、2条的且家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具有本市城区(三环路以内)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城区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800元以下;申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规定还明确申请时需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租房协议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条件

具有本市城区(三环路以内)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城区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家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具有本市城区(三环路以内)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城区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28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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