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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出台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19条”

发布时间:2011-06-03     来源:吴江日报
全国两会期间,房价、地价问题备受关注。继“国四条”、“国十一条”等调控政策之后,国土资源部前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的19条土地调控新政预示着自本月起将掀起一场“房地产土地调控风暴”。

通知全文近5000字,涉及五个方面,主要是落实“国十一条”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土地新政可谓“刀刀见血”。

■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两成

■成交后一个月内缴50%的首付款

■余款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不缴出让金就收回土地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今后开发商拿地,一律按照底价的20%缴纳保证金,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业内人士认为,如能确保实施,将有效防止囤地,并对降低地价起到一定作用。

拿地成本将进一步提高

《通知》要求: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可借鉴限价房土地出让方式

国土部还建议,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

此外,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囤地开发商将被限制购地

据悉,对于开发商在土地市场上的各种“猫腻”,比如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现象,《通知》也明确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通知》规定,从下月起,将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开发商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保障房用地不低于70%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新公布的《通知》,也在政策上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

《通知》规定,各地当年的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而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国土部重申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3月至7月开展专项检查

国土部决定自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

《通知》要求,各地应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制订专项检查方案,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订专项检查方案,加强检查督办。7月底前将各地的汇总情况,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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