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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宣传不得使用“艺名” 必须规范使用建筑物标准地名

发布时间:2014-10-24     来源:常熟房产信息网

近日,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市容市政局、文广新局和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要求在建筑楼盘销售广告发布、建设现场和售楼处名称标牌设置以及产权证照、门牌楼号中的地名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使用标准名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予以退回,并告知其先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命名、更名、调整等审批手续。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方式,对活跃市场、塑造房地产品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规发布广告和广告内容失实等突出问题。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吸引购房者,拉动商品房销售,对外宣传纷纷隐去地名办批准的标准地名,采用洋气的“艺名”,久而久之产生了误导社会、混淆视听等负面影响。不仅直接妨碍了户籍登记、公安消防、供电、邮政通信等公共服务的管理,也间接增加了百姓生产生活的相应成本。

因此,《通知》要求各方共同推动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类广告宣传中必须严格按照地名办批准的标准地名,不得随意更改,严禁未批先用。禁止使用英文等外国文字对标准名称进行拼写。

2.凡在兴建的建筑楼盘,其名称均应在规划设计的同时办理命名(更名)审批手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地名办)批准后方可公开使用。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设计、制作和发布建筑楼盘广告时,必须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4.建设开发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发布建筑楼盘名称广告时,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地名办)的地名批复文件或《地名命名(更名)方案预登记表》,其广告的建筑楼盘名称应与批准或预登记的名称相一致。需要设置名称标牌、标识的,必须符合市容市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5.建筑楼盘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中,均应使用已批准的标准名称,必须按照标准地名编订门、楼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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