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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关,促进物业管理良性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房管处日前出台《关于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审查的通知》(常房[2015]15号)文件,明确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备案时要把好业委会委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关,从候选人推荐和备案两个关口予以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是否业主(即房屋产权人或共有权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情况。
常熟:是如何具体细化规定的呢?
根据该规定,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存在违章搭建等行为的业主将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违法委员资格规定的,社区居委会应当督促该委员履行业主义务,经督促未改正的,社区居委会应当要求并责成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罢免该委员。
物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江苏省物业管条例理》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小知识
小知识:房屋产权证是子女的名字,父母能否作为代表参与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答案是不允许的,只要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就不是业主,非业主是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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